欧浪新闻 · 2013/9/6 · 记者/徐凯
华裔回国探亲、旅游类签证强调要求“邀请函”制度
欧浪网09月06日(记者/徐凯)报道,1985年,我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
欧浪网09月06日(记者/徐凯)报道,1985年,我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并于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该法律一直延用至今……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以及对外开放政策的放松,国际往来人员逐渐增多,为了能够更好对中外人员出入境进行管理,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外交交往的有序化、便捷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于2013年9月 1日期开始实施,这标志了外国人来华制度签证迎来了新一轮的变革。
据了解,在早期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按照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将我国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四个基本类别,并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事由,将普通签证分为8个具体类别。而2013年9月1日起实施执行的新《管理条例》则在此8个具体类别上,增加设置了R字(人才类)、M字(商贸类)、Q系列(探亲类)和S系列(私人事务类)等类别签证,并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停留时间长短,以阿拉伯数字1和2对部分签证进一步进行了划分。
记者在刚刚9月1日期开始执行的新《管理条例细则》中看到:相对于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新的《管理条例细则》中变化最大的为海外入籍华侨的回国探亲签证手续,新《管理条例细则》将原探亲签证从L字签证中剥离,并根据申请人入境停留期限,将探亲签证细化分为Q1字签证和Q2字签证。
其中,Q1字签证签发对象包含两类人群:一是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以及在华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管理条例细则》对申请主体采用了家庭成员这一较为宽泛的概念,将可满足更大范围外籍华人回国与亲人团聚的实际需要;二是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这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海外华侨华人将外籍子女寄养在国内亲友家中的情况不断增多,一方面可解决小孩父母在国外工作生活的现实困难,另一方面也便于小孩接触了解中华传统文化,增进与祖籍国的感情。
申请Q1字签证(180天至5年探亲签证) 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须提供: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出具的邀请函件,该函件包括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二、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因寄养事由,须提供: 一、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寄养委托公证或经过所在国或中国公证认证的寄养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护照原件、复印件与其被寄养儿童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三、接受寄养的受托人出具的同意接受寄养函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儿童出生时中国籍父母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